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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128号

高长禄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高长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28号罪犯高长禄,,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09)中区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长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6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62300元、港币128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2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认为,罪犯高长禄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长禄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长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长禄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燕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