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5刑更335号

肖宪彪非法买卖爆炸物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刑更335号罪犯肖宪彪,男,1983年2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2013)怒中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宪彪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肖宪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宪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4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肖宪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宪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惠玲

审判员  李爱琼

审判员  张相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冰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