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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山执字第376-1号

刘明新与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明新,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376-1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新,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沐川县沐溪镇工商街柑子巷。法定代表人黄毓奎,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屏山民初字第848号、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民终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标的款105800元及利息24942元(利息自2012年4月22日始以年利率6.15%计算至2016年2月2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22元,执行费1901元。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工程款尚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63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石熙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