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368号
原告:唐山百容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一村205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闫武臣,职务总经理。
被告: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宜宾道13号。
被告: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76号詹庄子路2号聚科科技孵化器厂院内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百容模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百容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0元,由原告唐山百容模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军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毕双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