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0730号罪犯丁江超,别名丁小超。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3日以(2003)平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江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4年2月18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6年6月2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2009年1月15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9月15日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12月30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丁江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6年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丁江超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丁江超与宁某某于2002年建立恋爱关系,后宁因家人反对而欲断绝两人来往,丁遂萌生了杀死宁而后自杀的念头。2003年8月25日凌晨5时许,丁趁宁熟睡之机用绳子将宁捆绑后,双手掐住其颈部将宁掐死。后丁使用电击方法自杀未遂,于8月25日上午向公安机关自首。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江超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8月、2015年1月、2015年4月、2015年8月累计表扬4次,2014年11月、2015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丁江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丁江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梅安桥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苗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