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2950号
原告:翟桂平。
委托代理人:陈义华,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巧粉,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金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379号。
负责人:黄肇,该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丁晓明,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桂平与被告周金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辉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宋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