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761号
原告:余某,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九龙,现住珠海市香洲区,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6(4),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号:×××2138。
委托代理人:方忠耀,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女,汉族,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044X。
委托代理人:韩旭敏,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小虹,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倪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员 葛阳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纪畅潼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