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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1897号

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与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89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耿鹏,主任。

被执行人: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2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武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