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89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耿鹏,主任。
被执行人: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2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武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