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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81民初392号

程世华与李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世华,李祥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81民初392号

原告:程世华,男,1970年4月14日生,汉族。

被告:李祥海,男,1963年3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世华诉被告李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世华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祥海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程世华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世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程世华负担。

审判员  张海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钱文静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