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二初字第325号
原告:赵某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
委托代理人:赵廷波,辽宁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财富领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利州街道民族街60号。
法定代表人:曹福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女,朝阳财富领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手机部经理,住朝阳市双塔区青山街。
委托代理人:童某某,女,朝阳财富领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手机部副经理,住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朝阳财富领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汤满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