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7民初881号

吴建平与肖龙顺、钱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建平,肖龙顺,钱爱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881号原告吴建平,男,1966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李云华,上海焦伟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龙顺,男,195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钱爱娟,女,195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平诉被告肖龙顺、钱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656元,由原告吴建平负担(已付)。

审判员 凌 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梅仲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