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辖初字第414号原告赵长兴,男,汉族,1942年5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衡东路。被告山东省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法定代表人龙运锋。本院受理原告赵长兴与被告山东省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省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山东省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省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文杰
审判员 韩福利
审判员 庄美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展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