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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1刑初9号

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31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21刑初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株洲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株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3日被株洲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21日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株洲县人民检察院以株县检公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王婧独任审判,

书记员邓洁担任庭审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株洲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7月24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与其亲家肖某某等人在株洲县砖桥乡一家饭店吃午饭时饮用了白酒。7月24日15时许,刘某某驾驶湘BK74**号牌二轮摩托车,将妻子刘某甲和孙子刘某乙送到南阳桥乡铁西村的家中后,又驾驶摩托车往南阳桥乡横江村方向行驶,途经南阳桥乡铁西村四组路段时摔倒,刘某某拦截湘B5L1**号牌校车,并无故殴打校车司机周某;后刘某某又无故殴打驾驶群兴幼儿园湘BS12**号牌校车司机胡某某,导致胡某某头部出血,经株洲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经株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毫克每100毫升。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委托株洲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社区矫正评估调查,株洲县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及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评估调查,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刘某某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某某应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到。)上述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邓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