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2126号原告吕国防。被告张伟。
原告吕国防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国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伟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国防诉称,2015年7月24日,被告借原告现金76600元,并书写借据一张,后虽经原告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付。现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66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伟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4日,被告张伟向原告吕国防借款766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如下:“借条,今借吕国防人民币柒万陆千陆百元整(76600),借款人:张伟2015.7.24。”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张伟拖欠原告吕国防借款76600元不还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双方对借款利息没有明确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现原告主张借款利息,应按年利率6%,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5年10月14日起计算。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且判决结果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吕国防借款766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5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吕国防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元,公告费620元,合计1480元,由被告张伟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井西华
代理
审判员 吴 鹏
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慧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