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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111号

青剑烽与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炜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剑烽,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炜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青剑烽,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骆正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南充市炜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何春烩,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炜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炜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广安金安大道支行账号为XXX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600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凌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程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