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39号罪犯王清良,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本院于1999年4月7日作出(1999)益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清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一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千元。法定期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3作出(1999)湘刑核字第3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1999年8月12日交付执行。该犯系病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2年4月9日作出(2002)湘刑执字第113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于2004年4月15日作出(2004)湘刑执字第23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2006)益刑执字第79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81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81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60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清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76.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清良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清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14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光辉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