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37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澄和豆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法定代表人虞昌宗,系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宜兴市奇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法定代表人王发其,系该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澄和豆制食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4)句蜀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镇民终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宜兴市奇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9000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潘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