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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3执7-1号

李元堂、王秀珍与李湧淋、李娇等人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1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元堂,王珍秀,李湧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3执7-1号申请执行人李元堂,男,81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申请执行人王珍秀,女,81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李湧淋,男,52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汉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湧淋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湧淋之妻李术英在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梨花信用社有存款尚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湧淋之妻李术英在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梨花信用社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郝政礓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德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