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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628号

何琼华与绵阳市曙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何琼华,绵阳市曙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628号原告何琼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蒋宇,男,汉族。系原告女婿。委托代理人黄靖,绵阳市游仙区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绵阳市曙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城区金轮2,26耀森外滩8栋1单元12楼3号。法定代表人敖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尤金停,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琼华诉被告绵阳市曙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

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琼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何琼华负担。

审判员  王筱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