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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刑更185号

徐磊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刑更185号罪犯徐磊,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以(2009)淮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徐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

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止。宣判后,于2009年4月27日交付信阳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对其减刑十个月,于2013年9月26日对被告人减刑十个月,刑期自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

二0一七年三月十一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徐磊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徐磊于2001年农历4月17日伙同他人窜到淮滨县新里镇杨集村营东村,翻墙入院进入董某家进行行窃。正在行窃时,董某回家,被告人等人与董某对打,将董打伤。罪犯徐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分析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磊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

二0一六年三月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运忠

审判员  芦 倩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梦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