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335号罪犯王兆瑞,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闽清县。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4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兆瑞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5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9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1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兆瑞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服装统计、杂工等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至2015年11月累计获得达标分19.8分。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兆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11月19日至2032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林 俏
代理
审判员 陈 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