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769号
原告:王兴刚,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忠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何忠兵。
被告:杨其民,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孙高亮,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审理原告王兴刚诉被告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忠兵、杨其民、孙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忠兵、杨其民、孙高亮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忠兵、杨其民、孙高亮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胡 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丽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