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11民初769号

王兴刚与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忠兵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兴刚,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忠兵,杨其民,孙高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769号

原告:王兴刚,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忠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何忠兵。

被告:杨其民,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孙高亮,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审理原告王兴刚诉被告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忠兵、杨其民、孙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忠兵、杨其民、孙高亮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忠兵、杨其民、孙高亮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胡 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丽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