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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执60-1号

龚衍光与李亚锋、张国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龚衍光,李亚锋,张国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60-1号申请执行人龚衍光,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李亚锋,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张国明,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亚锋、张国明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给申请执行人龚衍光;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2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28日至判决书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申请执行人龚衍光;向申请执行人龚衍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896元、公告费300元及执行费15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亚锋、张国明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167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温国河

审判员  柯子兴

审判员  彭广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文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