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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508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1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08号原告李某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李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怀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曹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