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08号原告李某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李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怀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曹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