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9202号原告邱旋,女,199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周吉雷、罗秋燕,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松,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邱旋与被告陈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杨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旋及委托代理人周吉雷、罗秋燕,被告陈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旋诉称,2015年9月17日上午,被告到重庆市巴川幼儿园万盛分园讨要说法,声称原告用针扎小孩,原告向其解释自己没有用针扎小孩的行为。2015年9月18日6时42分,被告大渝网上发表名为”万盛巴川幼儿园死性不改,仍有恶魔老师钉子扎孩子”的文章,诽谤原告用针扎其孩子,说原告是恶魔老师,并配有图片。该文章被浏览一千余次,并被新浪网、搜狐新闻等多家网站转载。重庆晚报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采访,并在重庆晚报2015年9月19日第8版发表名为”3岁幼童:幼儿园老师用针扎我”的文章对该事件进行报道。后经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查明,没有发现原告有用针扎小孩的事实。被告捏造事实并在网络传播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使原告名誉严重受损,精神遭受重大打击。故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恢复原告名誉,消除影响,即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大渝网、华龙网、重庆日报上澄清事实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松辩称,被告的小孩在幼儿园遭受伤害属实。被告在大渝网上报料是为了寻找事件证人,查明事实,并非确认原告有针扎孩子的行为。被告的报料有被告小孩和幼儿园其他小孩及其家长的证言,并非捏造事实和诽谤。被告在报料发出后不久,即因教委等有关部门找被告做工作,主动撤回了网上的信息,并未给原告名誉造成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告邱旋系重庆市巴川幼儿园的教师,被告陈松的儿子在该幼儿园就读。2015年9月17日上午,陈松因其儿子反映在幼儿园上学时被邱老师用针扎,即前往巴川幼儿园反映相关情况。当日晚20时许,被告妻子张丽佳向万盛经开区万东派出所报案,称其儿子于一周或更早前在巴川幼儿园就读期间被幼儿园教师邱旋用针扎伤背部和头部。2015年9月18日6时42分,陈松在大渝报料网络平台上发表标题为《万盛巴川幼儿园死性不改,仍有恶魔老师针扎孩子》的文章,载明:我家祺祺亲口说,邱老师用钉子扎的。我需要更多的人证物证,希望有类似情况的家长站出来。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发表了类似内容的文章。2015年9月18日下午,重庆晚报记者前往巴川幼儿园进行采访。2015年9月19日,重庆晚报在其第8版发表题为《3岁幼童:幼儿园老师用针扎我》的报道文章,载明:昨日下午,在当地宣传、教育部门相关人员陪同下,重庆晚报记者来到巴川幼儿园,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及家长反映的涉事老师邱旋接受了采访。报道载明了家长讲述孩子反映被老师用针扎;园方回应小孩误解打针游戏;教委表示等待警方介入后的调查结果等内容。报道末尾注明:感谢大渝报料台提供线索。2015年10月19日,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经调查结束后,该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成立,现决定对邱旋不予行政处罚。另查明,2015年9月19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陈松主动联系大渝报料平台,撤回了其于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报料信息。上述事实,有大渝报料平台的报料信息、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万东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佐证,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属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陈松在其小孩反映被邱老师用钉子扎之后,未经公安机关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即在大渝报料平台上发布题为”万盛巴川幼儿园死性不改,仍有恶魔老师钉子扎小孩”的报料信息,其报料内容”万盛巴川幼儿园邱老师”等信息能够指向特定主体即本案原告,被告对该信息的发布具有过失。该信息发布之后,被多家网络媒体转载,被告虽在内容中写明”希望通过网络,能找到一起证实事实的家长,需要更多人证物证”的求证信息,但仍有网友在大渝报料平台上对报料中指称的老师进行批评,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名誉受损的后果。重庆晚报在大渝报料平台向其提供新闻线索之后,组织记者前往采访后登载了相关新闻,该新闻的发布不是被告故意或过失的扩散所导致,新闻中亦未对事件作出结论及评价。故结合本案案件事实,本院确认被告陈松应当对其未经公安机关调查并作出结论,即在网络上发布原告用钉子扎小孩的信息的行为承担对原告名誉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原告诉称被告捏造事实并在网上故意传播,致原告名誉受损,精神遭受重大打击,并据此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陈松在自己小孩向其反映在幼儿园被邱老师用钉子扎之后,经联系其他家长了解情况后在大渝报料平台上发布了相关信息,并非故意捏造事实以损害原告名誉。被告在大渝报料平台上的信息发布一天之后,即主动联系网站撤回了报料,主观上亦无肆意传播的故意。原告在审理中,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精神遭受严重损害。故原告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松向原告邱旋赔礼道歉,并在大渝报料平台上就其发布的邱老师用钉子扎小孩的信息澄清相关事实,消除影响,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邱旋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陈松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杨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胥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