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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22民初190号

魏伟与剡智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伟,剡智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22民初190号

原告:魏伟,汉族,无固定职业。

被告:剡智雄,回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伟诉被告剡智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伟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剡智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伟负担。

审判员 鲁 芳 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巴音其其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