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22民初190号
原告:魏伟,汉族,无固定职业。
被告:剡智雄,回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伟诉被告剡智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伟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剡智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伟负担。
审判员 鲁 芳 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巴音其其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