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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字第891号

寇丰伟诉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寇丰伟,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寇丰伟。被执行人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玲。寇丰伟诉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柳初字第10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

二、查封被执行人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

三、查封被执行人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大众汽车牌汽车一辆;

四、限被执行人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