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324号原告孙建民,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白音代来,男,年龄不详,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
原告孙建民诉被告白音代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于2016年2月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孙建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高艳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