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31民终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回族,1983年2月20日出生,现住新疆疏勒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87年8月9日出生,现住新疆喀什市。
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喀什市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某某于2016年1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马某某负担50元,退上诉人马某某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文武
代理
审判员 张荣琴
代理
审判员 马 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