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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31民终131号

马志文与周婷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31民终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回族,1983年2月20日出生,现住新疆疏勒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87年8月9日出生,现住新疆喀什市。

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喀什市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某某于2016年1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马某某负担50元,退上诉人马某某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文武

代理

审判员  张荣琴

代理

审判员  马 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