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5319-2号原告王健,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魏继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岩,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玉东,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被告康红华,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被告梁家驹,住大连市。被告韩明,住大连市。
原告王健与被告孙玉东、康红华、梁家驹、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滕飞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滕 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艳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