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1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娜,女,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涛,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亚兵,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娜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娜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询问被上诉人延安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上诉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66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周娜撤回起诉。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晓彬
审 判 员 刘彩虹
代理
审判员 武 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