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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民终125号

周娜与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娜,延安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1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娜,女,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涛,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亚兵,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娜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娜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询问被上诉人延安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上诉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66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周娜撤回起诉。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晓彬

审 判 员  刘彩虹

代理

审判员  武 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