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刘召凯,农民。被执行人肖振国,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召凯与被执行人肖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0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0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海
审 判 员 赵丕杰
人民陪审员 梁 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祝洪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