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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235号

刘召凯与肖振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召凯,肖振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刘召凯,农民。被执行人肖振国,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召凯与被执行人肖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0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0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海

审 判 员  赵丕杰

人民陪审员  梁 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祝洪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