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59号
原告:李某,女,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
被告:赵某,男,现年49岁,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付占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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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59号
原告:李某,女,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
被告:赵某,男,现年49岁,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付占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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