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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517号

某甲公司与某乙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517号

原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被告: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总经理。

第三人:某丙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84元减半收取5642元,诉讼保全费4770元,共计10412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丕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