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22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忠庆。
委托代理人:施天荣,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振上。
委托代理人:王丽,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忠庆为与被上诉人陈振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商初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忠庆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忠庆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忠庆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43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胡忠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玉强
代理
审判员 谭雪梅
代理
审判员 郑望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金巧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