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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2295号

陈振上与胡忠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忠庆,陈振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22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忠庆。

委托代理人:施天荣,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振上。

委托代理人:王丽,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忠庆为与被上诉人陈振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商初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忠庆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忠庆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忠庆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43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胡忠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玉强

代理

审判员  谭雪梅

代理

审判员  郑望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金巧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