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字第914号
原告:王峰,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告:宁波市宏盈服饰有限公司(组织结构代码为69138198-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天童庄村。
法定代表人:俞红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小云,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峰与被告宁波市宏盈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峰未预交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卢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戴盛?PAGE?2??PAGE?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