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魏思明。被执行人武汉仁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余斌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岸劳人仲裁(2015)第854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人民币11,801.42元及利息,执行费7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仁君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878.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利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