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02112号原告盐城市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西环路50号。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亚,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绍芳,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学海,居民。
原告盐城市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邱学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盐城市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盐城市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玉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巩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