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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3512号

彭庆车与彭永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庆车,彭永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3512号

原告:彭庆车。

被告:彭永增。

原告彭庆车为与被告彭永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庆车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庆车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445元,减半收取1722.50元,由原告彭庆车负担。

审 判 长  傅 煊

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

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章佳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