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3512号
原告:彭庆车。
被告:彭永增。
原告彭庆车为与被告彭永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庆车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庆车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445元,减半收取1722.50元,由原告彭庆车负担。
审 判 长 傅 煊
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
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章佳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