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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财保6号

李正峰与江阴市中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正峰,江阴市中江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财保6号

申请人:李正峰,男,汉族,1976年8月14日生。

被

申请人:江阴市中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通江北路85号2201、2202室。

法定代表人:石祖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李正峰因与被申请人江阴市中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中江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李正峰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无锡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正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中江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牛兆祥

审 判 员  杨文海

代理

审判员  王俊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耿植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