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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18号

韩先传运营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18号罪犯韩先传,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6日作出(2004)保中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先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4年8月4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39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54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87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先传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68.3分。2013年被评为优秀互监组长,2014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韩先传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先传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0年5月31日),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光辉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