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财保2号申请人上海竞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2层E区275室。法定代表人连若晹,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达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北路48号天和大厦B座1901-1906。法定代表人石枣树,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上海竞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达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上海竞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在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达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购买的212套商品房(总房价为99859320元)或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财产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AHET00BZ0116Q000002K,保全金额99859320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竞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1、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达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12套商品房(总房价为99859320元)或等价值其他财产;2、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财产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AHET00BZ0116Q000002K,保全金额9985932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任武
审判员 王美春
审判员 李婷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武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