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507号原告谢怀林,男,汉族,农民。被告吴普刚,男,汉族,农民。被告赵得成,男,汉族,农民。被告吴纪才,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怀林与被告吴普刚、赵得成、吴纪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怀林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怀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谢怀林负担。
审判员 孔德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吕本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