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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564号

张某与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张某,薛某,居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56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吴良辉、肖尔和,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第三人居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薛某、第三人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以放弃诉讼请求为由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马志敏

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

人民陪审员  吴 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