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56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吴良辉、肖尔和,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第三人居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薛某、第三人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以放弃诉讼请求为由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马志敏
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
人民陪审员 吴 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