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2刑初22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个体经营。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8月23日因涉嫌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2016年2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高庆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徐鼓检诉刑诉(2015)第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窦晓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高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中旬,被告人王某利用手机以网名“印象哥(微信号×××)”在微信朋友圈、QQ空间、QQ群里发布出售淫秽视频的广告,并从互联网上复制下载了多部淫秽视频存于自己的电脑中。2015年8月15日20时许,徐州市民闫某通过手机微信,以“回忆专用小马甲”的名称联系王某,要求购买存有淫秽视频的优盘,后闫某通过微信转账给王某70元,王某通过快递将保存有淫秽视频的16G优盘寄送至闫某的租住处。8月19日,闫某通过微信再次联系王某,以45元的价格从王某处购买了存有淫秽视频的8G优盘。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闫某处扣押了上述优盘,经鉴定,两个优盘内保存的116部视频文件均为淫秽物品。2015年8月23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闫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手机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邮寄快递单照片;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复制、贩卖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获利较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不良影响,不致再危害社会,并经缓刑听证,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冯玉荣
审 判 员 徐 刚
人民陪审员 吴其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