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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5执223号

霍凤东与杨金花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霍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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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223号申���执行人霍某某,住宾县。被执行人杨某某,住宾县。本院在执行霍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现已将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09)宾民初字第2588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第二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墨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庆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