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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初171号

窦继奎与王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窦继奎,王守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171号原告窦继奎,男,汉族,1985年6月9日出生。被告王守清,男,汉族,1980年9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窦继奎诉被告王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窦继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宋海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馨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