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刑更字373号罪犯陈保运,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曾因犯惯窃罪、抢劫罪、强奸妇女罪、销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以(2011)驻驿少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陈保运犯抢劫罪、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系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至
二〇三一年三月十三日止。宣判后,于2011年1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保运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4日至3月13日,该犯窜至四川省广汉市连山镇、西平县、遂平县等地作案七起,尾随下夜班的周某、焦某、李某等七人并抢劫其手机、现金。后对周某、李某等七人进行猥亵并强奸。系累犯。罪犯陈保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7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保运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保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至
二〇三〇年四月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代
审 判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