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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刑初22号

黄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3刑初2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由鹿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2月1日由鹿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寨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定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是水泥经销商徐秋华聘请的水泥罐车司机,刘某是鹿寨县四排镇三排村至泗湖村水泥道路工程的承包方,黄某负责帮徐秋华拉水泥到三排工地给刘某。2015年7月10日,7月12日,7月13日,黄某三次拉水泥到三排工地后,趁工地负责验收水泥的监工不注意,没有把罐车内的水泥全部卸完,而是截留一部分,待监工在票据上签字确认后,其把截留的水泥拉到鹿寨县鹿寨镇长冲水泥砖厂卖给廖荣辉,经累计水泥总重量为20.02吨,每吨卖200元,获利4000元。经物价部门评估,20.02吨水泥价值7107元。本院还查明,1、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12月2日退赔人民币7100元给被害人刘某。2、刘某报案后,公安机关锁定黄某有重大嫌疑。2015年9月17日,公安民警在鹿寨县鹿寨镇新胜小区黄某家中传唤黄某到公安局进行讯问,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日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材料、辩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收条、证人廖容辉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报案陈述、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主动退赔全部经济损失给被害人,视为其有悔罪表现,亦可以对黄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先前被关押四天已扣除。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吕文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小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