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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执民字第3036号

卢斌斌、胡志超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斌斌,胡志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3036号

申请执行人:卢斌斌,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胡志超,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卢斌斌与被执行人胡志超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调确字第0018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8月0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及车辆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暂无法处置。及扣划被执行人配偶金君芬名下的存款4900元,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甬宁执民字第30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朝阳

审 判 员 黄德义

审 判 员 朱黎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叶宁柯 微信公众号“”